不動產用語集

這是一個多語言術語表,包含與房地產交易相關的解釋,從基本術語到專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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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房屋糾紛解決機構

shiteijuutakufunsoushorikikan

  • 日本指定住宅紛争処理機関
  • 簡體字指定房屋纠纷解决机构
  • 英語Designated housing dispute resolution agency

已出具建築房屋性能評估報告書之房屋之建造或銷售,發生契約糾紛時,依請求調解、裁決之機關為房屋糾紛指定機關(本法第六十七條品質保證法) )。只有地方律師協會和一般法人可以擔任指定的住房糾紛解決組織(《品質保證法》第 66 條)。 使用指定的住房糾紛解決機構時需要考慮四個要點: 1.除非房屋有建造房屋性能評估報告,否則不能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請求。房屋性能評估報告有兩種:「設計房屋性能評估報告」和「施工房屋性能評估報告」。如果您只有前一種評估報告,則無法向爭議解決機構申請。 2.爭議解決申請費原則上為10,000日圓。但若依爭議性質需額外繳交費用,則得由爭議當事人負擔(《品質保證法》第69條、《品質保證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105條)。 3.指定房屋糾紛解決機構處理的糾紛問題不僅包括評估報告中列出的事項,還包括因房屋缺陷造成的健康損害。例如,當居民因住房缺陷而遭受噪音壓力時,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申請。 4. 如果無法達成簽署/和解等協商,或委託人願意,可以提起常規民事訴訟。您也可以選擇從頭開始民事案件。和解協議具有和解協議的效力,裁決結果與終審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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